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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17:10

2.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报名须准备的材料报名时,考生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往届生还须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2)稳定住所证明。考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3)监护人就业证明。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2.根据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规定,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的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等级未达到下列要求的,不得填报统招批次相关科类的高考志愿。(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参加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取得规定等级:①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②不兼报文科类或理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依靠当地新闻媒体,在报名前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往届生、社会考生和随迁子女的宣传工作,做到宣传到位,确保2019年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附: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随迁子女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3.各级招生考试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随迁子女考生以及非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随迁子女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