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读专业与可住宿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2、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第十一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北京市高招办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1、学院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四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2、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对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和国家助学金(4500元/学年或2300元/学年)。
3、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4、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到家庭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院对于首次成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1000元的奖励资助。
入校第二学年开始,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银行审批,可以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高为5000元)。学院对于首次成功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500元的奖励资助。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6、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补助、救助项目,加大经费投入,共设9个项目,奖助金额从200至2000元不等,奖助范围覆盖全体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方法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章程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4年高招工作。
第十七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相关说明
咨询电话:010-83702762、65750431
咨询邮箱:
网 址:
地 址: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本地址使用截止到2014年9月)

第十七条章程解释权本章程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三条招生专业法律事务(国际商务法律)、法律事务(金融法律实务)、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行政执行(行政执法)、刑事执行(罪犯矫治)、劳动与社会保障、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文秘)、社会工作、书记官、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组建与网络攻防)、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站开发与安全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移动互联软件开发)、电子政务(舆情及资讯分析)、安

第八条录取优先原则按照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第十条特殊专业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第十一条通知书寄发按照各省、市高招办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第四章报到与后续管理第十二条报到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1、学院设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四方面情况综合评

第九条同等条件录取原则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录取,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录取。

第七条录取原则1、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2、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第三章录取规则第七条录取原则1、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2、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第三章录取规则第七条录取原则1、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2、按照北京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3、艺术类专业为北京市美术类统考专业,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第三章录取规则1、走读专业与可住宿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2、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第十一条通知书寄发按照北京市高招办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第十二条报到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第十三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第三章录取规则第七条录取原则1、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2、按照北京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